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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芬
2014年12月的一天,我的当事人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和前方顺行的骑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及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虽然有一般过错,但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另外,根据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可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戴头盔,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得出的论证为:张某系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的当事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后被逮捕。受害人家属要求刘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会见刘某时,我向刘某告知了受害人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刘某提出疑问说张某骑摩托车没有按规定戴头盔、无证驾驶,不能一点过错也没有吧。我解释说:张某的这些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有一定责任的。我们会争取在民事赔偿问题上,适当减轻我方的责任。
因为刘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家庭并不富裕的他如果无法赔偿到位的话,无法得到受害人谅解,缓刑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基于这种情况,在后来的调解工作中,通过和对方律师沟通,讲明刘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并委婉地提出了张某对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这一结果也存在过错,所以应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对方律师最终接纳了我们的观点,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出具了谅解书。我的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相应行政法规中的过错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故对认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就上述案例来讲,受害人存在的过错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其对于其死亡的后果,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国家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骑摩托车人的安全,是有科学依据的。
在1956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举行的一次摩托车大赛中,著名选手威廉斯内尔在比赛中惨死。之后,美国有关科研机构就将安全防护头盔的设计列为重点研究项目。专家们经过反复实验,证明头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到猛烈撞击,头盔可以有效地保护头部。因为头盔光滑的半球性,可使冲击力分散并吸收冲击力,而头盔的变形或裂纹以及护垫,又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也能吸收一部分能量。据测算:人的头部一般可以承受450公斤作用的冲击力。安全防护头盔的这几种功能可减少冲击力约1850公斤,因此实际作用于头部的冲击力只有400公斤左右。另外,安全头盔鲜明醒目的色彩,在会车或超车时,还能引起对方驾驶员的注意。可见安全头盔的作用是何等重要。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有的国家连骑自行车都必须戴头盔。有的人不了解安全头盔的作用,一味认为交警检查和纠正不戴头盔的目的是为了罚款。殊不知交警不找这种人的麻烦,事故就会找他的麻烦。交通法规不是无缘由地制定出来的,而是将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总结成行为规范,用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的。
受害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证、在非机动车道、未戴头盔驾驶,存在过错。并且根据尸检报告可以证实其系因头部受伤导致死亡。如果其按照规定带头盔驾驶摩托车,就有可能避免死亡的后果发生。受害人对其死亡的后果也是有过错的。受害人虽然不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死亡这一结果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因为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