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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 长期护理依赖护理费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
发布时间:2019-01-23

 

目前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部分受害人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在诉讼过程中就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在法官认定损失时,关于长期护理依赖护理费的认定并未形成一致司法意见。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持续损失。根据法条的含义来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来看,则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情况予以合理确定。

对于受害人伤情严重、年龄偏大的可以先行判决给与5年或者10年的长期护理依赖护理费更为稳妥,理由如下:

1、判决分期给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生存权益。部分受害人因为受伤严重,在诉讼期间,受害人亲属往往对受害人护理较为积极,但是当赔偿款到位后,却对受害人消极护理,导致受害人的生存权益遭受更多的人为危险。

2、判决一次性给付,实现公平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利益失衡。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该费用是否可以索回,并没有法律规定,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另外,如果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司法解释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因此在实际适用时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受害人有权继续要求给付护理费等费用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先行给付5年或者10年长期护理依赖累计达到20年后仍存活的,可按照判决时新的标准另行按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应的护理费。该种方式不但不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反而有利于平衡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