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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15-11-10

□ 李镇波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订婚时刘某给李某及其父母彩礼金10000元,不久,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长时间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3年4月2日,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彩礼8000元。2013年6月18日,刘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

律师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李某现为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妻子,该案如何处理律师意见如下:

    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前提。此案中,在法院判决时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两个多月又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刘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应裁定终止执行。具体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本案中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后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本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应属于其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

审理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