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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最高院民申936号裁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2-27

葛晓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布了(2016)最高院民申936号裁定,在裁定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工程款追索主体的相关认定与以往直接不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有人直指该裁定违背了最基本的生活经验,无视建筑市场的现状,也有人认为这代表了一种新的审判倾向,维护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也随之繁荣,衍生出的问题必然会增多,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近二十年来,建筑市场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成为常态,施工过程中拖延工程款几乎成为必然,实际施工人和广大农民工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的主张显得愈是困难。最高院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增加了实际施工人的保障;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却也并没有明确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总承包企业对外挂靠资质施工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明确规定,仅仅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有类似的规定,针对的对象也只是农民工工资,并未涉及工程款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从建筑行业违规发包、分包为由,从同情弱者和农民工的角度出发,直接认定承包企业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其实也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这一判法得到了实际施工人以及部分包工头的支持;另一方面,这一常规的判法却也侵害了施工企业的权利,举个例子,总承包企业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了个人乙,个人乙又转包给了个人丙,个人丙再分包给了个人丁,最后由丁实际施工完成,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有权通过诉讼找到甲索要工程款,丙通过诉讼也可以找到甲索要工程款,丁同样还可以通过诉讼找甲索要工程款,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现实中也并非没有这样的例子出现。

     其实,我个人认为,最高法民申字第936号案件的认定或许代表了最高院的一种审理倾向,也可能是因为个案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导致的认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会尽快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