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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两起普通农民工赔偿案的无奈无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10

【法律实践】

    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滨州一位朋友的电话,说他的一个家在农村的亲戚名字叫小波,因为在滨州市区的建筑工地搞外墙装饰时不慎从五楼高处摔下,正在滨医附院接受治疗,包工头付了一万多元后对摔伤病人不管不问,再见不到人影,请我介入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当当事人的妻子与叔叔等人来到开言律师事务所,我询问情况时才知,第一,伤者没有与雇佣他的装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第二,他们不知这家装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是谁;第三,他们也没有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及装饰公司的施工合同,只知道给他们医药费的是桓台人叫什么;第四,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任何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此事。

    当我与同事赶到事发现场时看到开发商、建筑商的牌子还在,现场还有某建筑施工方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公示牌。但工地的管理者对我们的到来非常敏感,再三询问我们的来意,并警告我们不要多管闲事。面对上述情况,凭律师职业敏感意识到当务之急,必须立即查看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对此我们第二天就联系了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拍照保全证据。

    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出装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我们只能根据现场公示牌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于2008年12月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建筑施工地在滨州,但是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均在淄博市辖区,两个被告为了拖延时间,一个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一个玩起了拒签送达法律文书的游戏。直到2009年6月管辖异议经过二审驳回,四次送达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后才能够正式开庭。经过庭审,第一被告提供出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后,我们对本案的责任人主体才真正明了。于是我们又申请追加装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直到2009年7月第二次开庭时所有被告才全部参加诉讼。但是他们对原告因在建筑工地施工导致的伤害相互推委拒不承担法定责任,无奈只得再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委托鉴定。2009年10月第三次开庭时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三被告还是相互推诿拒不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对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三被告对原告在施工中造成的伤残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7934.25元。当我们拿到经过一年的努力而得到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时,深知到受害人拿到赔偿款还不知要经过多长时间和周折。果真我们又收到了第一被告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书。新一轮诉讼又要开始了。包工头还是拒收所有法律手续,建筑企业穷尽所有民事诉讼程序。尽管二审开庭被告也提不出任何证据,但此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看到为打这起伤害赔偿官司,一个农村家庭已经支付了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鉴定费、公正费等一万多元,尽管作为律师把自己的爱车为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抵押,但是真不知已是八级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的小伙子,何年何月才能拿到这笔赔偿款。

    另一起是在2008年5月我接受一位家在菏泽农村五十多岁的民工委托,他因在开发区一建筑工地干木工时从三层楼高的地方摔下导致残疾。仅工伤认定就从滨城区劳动局到市劳动局,后被告不服又对劳动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级审判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当我们提出劳动仲裁时,作为施工企业还是拒不赔偿,无奈现在正在申请着劳动能力鉴定。何时有结果律师也只能是给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律师面对这种状况也只能是无奈与无助。

面对这两起历时一年多尚未有结果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受到严重伤害并致残的案子,作为律师感到是一种深深的心痛,因为我亲眼目睹了他们家庭因此而造成的困境;我接到他们的电话时感受到那种对法律结果的期盼;特别是自己接受了委托代理后对施工企业面对受害人麻木无情的不理解;以及身为执业律师面对被告的拖延而无能为力的无奈。

    两起维权案件还在继续进行着,而我更多的是思考身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在选择工作时应该怎么做?遇到伤害发生时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才能防范伤害的发生?国家立法怎样完善才能对造成伤害的施工企业与承包商进行制裁?

    通过以上两起案子深刻体会到农民工维权的个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将使农民工对政府失去信心,并引发难以预测后果甚至发生恶性案件。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工权益纠纷的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即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两种关系适用不同的司法程序,也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也会给用工方逃避法律责任提供机会。二是、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的程序烦琐复杂,导致诉讼经济、时间成本巨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不能及时维护。如我所代理的认定工伤的一起案子就是对方用尽了复议、诉讼所有法律程序。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对方就恶意提管辖异议,拒不接受法律文书,为了逃避责任拖延时间,但是法律没有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性规定,法律也不保护维权期间的经济损失。三是、立法保护滞后,政府维权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维权缺乏基础保障。党和政府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后,有关部门包括社会和劳动保障、建设、工会、司法部门等都有了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但至今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行政规定和司法解释互不照应,甚至还出现法律冲突或不衔接等问题,立法严重滞后。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劳动执法的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可以维权的强制性手段和权利。四是、农民工本身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也是导致伤害后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农民工本人不与用工企业签订合同,而是三两结对到城里有工就干;发生事故后还不知道给那家公司干的:绝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发生维权纠纷应该找哪些部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追讨无果时,很多人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约在十三、四亿以上,随着城市化以及农村的发展,而且数量还会逐步增加。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应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