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于2014年2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张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考核指标。2014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张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表》,该表中公司给予张某3个月的观察期,张某承诺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3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张某需自行提出辞职申请。后张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4年9月30日,公司以张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张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用品等。张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公司与张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张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张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张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奖金等,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就按照一年计算,不足6个月就按照半个月计算。
赔偿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方法是经济补偿金乘以2,时间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