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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业务 做律师不可放弃的阵地 ——建所十周年执业回顾
发布时间:2015-11-03

——建所十周年执业回顾

□ 刘俊利

       十年律师路,艰难险阻,风雨兼程。回顾以往,办案无数。律师职业,处于风口浪尖,矛盾之颠。“做律师难,做刑辩律师更难”已成为业内的共识。作为律师,工作在法律服务的第一线,对律师的存在价值有深刻体会,律师是为民主和法治而生,律师制度不可或缺。下面就从几起经办的案件谈起。

      被告人陈某某于1998年12月份两次在原行署大院尾随儿童入室抢劫案,是我执业早期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件。由于此案是滨城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后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实行观摩审理,人大、政法委、妇联、教委、工会、学校等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旁听。根据97年刑法,首次明确将入室抢劫的刑期规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陈某某无疑将面临着重刑处罚。如何平衡既要依法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合法权益;既要照顾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又要兼顾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成为摆在司法机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作为辩护人,认真分析了案情,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充分利用被告人尚未成年可以减轻处罚的有利情节,将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发挥到最大化,最终使被告人仅获刑5年。此次辩护,获得了合议庭和参与观摩等各方的认可,也奠定了我在业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基础。

      尚某某挪用公款案,也是一起印象颇深的案件。那是2001年3月份的一天,我正在值班。尚某某拿着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过来咨询。那年尚某某已接近60岁,一直在本村干党支部书记,长达30多年。他在职期间可谓兢兢业业,非常廉洁,只因其经手转借了油区办的一笔款项,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到法院。这件事对于一个思想保守而又认真的老支书而言,简直难以接受,满脸带着困惑和无奈。从他的脸上,我看到了做律师的责任。在庭审中,我从涉案款项的定性入手,严格论证了涉案款项的性质属私而不属公,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案最终被检察机关做撤诉处理。

      汤某某故意杀人案,则是一次“生与死”的辩护。被告人汤某某与张某系初中同学,二人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12月15日结婚,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合。被告人汤某某对张某在结婚前曾同他人谈过恋爱并同居过之事耿耿于怀,因此就经常限制张某外出,招致张某不满,两人为此经常吵闹。2003年3月7日下午,两人为琐事再次发生争执,便产生了杀死张某之恶念,遂趁张某躺在床上不备之机,持菜刀猛砍张某的头、颈部等处数刀,致张某右颈总动、静脉断离,失血休克而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汤某某服安定片、割颈自杀未遂。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贯彻“从严、从重”刑事政策的那些年,对于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汤某某,能否保住性命,就连其家人也不抱希望。作为其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分别从其心理状态、犯罪成因、矛盾性质等方面进行论证,根据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凶杀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精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获得合议庭支持。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其保住了性命。

        大案要案对于律师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也是当前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类案件。我承办的李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执业生涯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2007年6月起,李某某等20余人在本市华清园小区承建工程的同时,为了谋取暴力,争揽生意,对本工地和其他工地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等实施强买强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把该案定为滨州市打黑除恶重点案件。后又被山东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列为2008年度重点侦办案件。2009年6月,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为首的16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9项罪名22起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我作为“黑老大”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当时承受着巨大压力。一方面,“涉黑”罪名的成立与否,事关10余人的命运,作为第一辩护人,能否提供有效可行的辩护,事关全案的正确审判;另一方面,本案省市广泛关注,早已被戴上了“涉黑”大帽子,其结果也关乎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稍有不慎,自身都有可能受到牵连。自接到开庭通知到开庭,我的准备时间不足10天,期间必须完成复制案卷、阅卷、会见被告人、查阅资料等工作。该案仅案卷材料就有10几卷,1400余页,就是复印也要近一天的时间,更别说要仔细查阅、掌握案情。凭着10几年的办案经验,我硬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在法院刑庭的组织下,对本案进行了连续3天的开庭审理。期间,依据法律和证据我不断调整辩护思路,适时对各被告人进行发问。在法庭辩论阶段,我45分钟客观、公正、严谨的辩护发言,当庭就引起了控、辩、审各方的高度关注。2009年10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等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13起犯罪事实。此案对滨州司法机关处理同类犯罪,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时在想,中国律师有十余万之众,每人一年办理几件刑事案件,全国就是几十万件,无疑对维护司法公正起着巨大的作用,对于在“打击”和“保护”之间实现平衡起着巨大作用。没有了律师的参与,我们的司法状况会简直不可想象。即便如此,现实中很多人对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心存误解,认为律师是在帮助坏人说话,是在为犯罪者解脱,甚至成了犯罪者的帮凶。其实,刑辩律师绝不是反对追究犯罪,制裁犯罪,而是反对非正常的追究犯罪,甚至把无罪当成有罪,把轻罪当处重罪。律师与法、检机关在根本立场上是一致的,只是在不同的侧面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律师是通过职业上的“不配合”,去纠正主流社会秩序的错误与偏差。

       经过十余年的执业经历深刻感受到: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无律师;做律师,不可无刑辩。刑辩律师,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