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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度的责任心办好法律援助案件
□ 刘俊利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既需要获得法律的帮助,又受到自身经济能力或其他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为了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援助制度便应运而生。在法律援助的主体中,执业律师无疑是主力军。执业律师凭借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执业技能,加上高度的责任心,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从曾经办的两起法律援助案件中,有深刻体会。
(一)许志强抢劫案。
2006年4月中旬,被告人许志强与许春明自邹城来到邹平后因无钱生活,便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并准备了刀具、地图等。二人经策划,选择了在邹平西董镇南洞村实施抢劫。同月18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刀具和替换的衣物等,在邹平县体育广场附近租乘宏诚集团职工付振海的三轮出租车,谎称去南洞村。当出租车行至西董镇芦泉村时,许春明借下车方便之机,持匕首刺向付振海。被害人付振海见状逃离时不慎跌倒在地,许春明、许志强追敢上前,持匕首、砍刀对其颈、背、腰等部位砍刺,劫走现金40余元,价值1105元的东信EG890手机一部。付振海挣脱后向村内逃去,当夜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月24日,许春明、许志强二人被抓获,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6年9月15日,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二人犯有抢劫罪,并致人死亡,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因案情重大,且被告人许志强属未成年人犯罪,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许志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定后,深感责任重大,以最快的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经过反复的斟酌和对比,终于有了一个重大的发现:从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来看,被害人身上多处受伤,而致命伤却是左肺破裂。结合二被告人使用的刀具来看,被告人许志强使用的是砍刀,不可能是被害人的致命凶器,而被告人许春明使用的是匕首,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器。根据这一发现,并结合被告人许志强未成年的法定情节,向法合议庭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2006年11月14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春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许志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李其福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其福与被害人李梅系夫妻关系,李其福性格偏执,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无故殴打李梅。2007年4月22日上午,李梅之妹李梅真到李其福家探望。在李其福家中,李梅真因其姐李梅挨打之事与李其福发生口角,李梅真便叫着李梅回娘家。李其福见状,持砖块、木棍对李梅进行殴打。李梅真走后,李其福又用绳索勒李梅的颈部,进行恐吓。当晚,李其福酒后又先后用绳索勒李梅的颈部,持铁锨拍打李梅,用铁锨把戳、用脚踹李梅的胸部,并将李梅锁在床上。2007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其福酒后又用脚猛踹李梅的胸部。被害人李梅因多发性肋骨骨折及胸骨骨折,导致胸廓运动失调引发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室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其福目无国法,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李梅并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从重处罚,论罪当杀。本人接受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为其提供辩护。通过阅卷及参加庭审活动,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几乎无懈可击。对于这种案件,作为指定辩护人出庭,可能只是一个程序,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但在庭审中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李其福与被害人李梅有一双女儿,就在庭审现场,且泣不成声。大女儿李林林,二十四周岁,小女儿李燕秋,十七周岁。对于家庭出现如此不幸,姐妹二人肯定是难以接受,但在痛苦之余对于案件的发展方向又有何意见和感想?直到开庭,她们姊妹二人未发表过任何意见。见此情景,本辩护人即兴发言强调,被害人李梅,作为两个女儿的母亲,已经死亡,不可挽回。但对于她们的父亲,即本案的被告人,是否应处以极刑,应特别慎重。给被告人留一条生路,可能今生都不会对其儿女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不再可能尽到做父亲的任何义务,但他的存在,对于儿女来讲至少是一种心理的安慰,说起来至少她们还有父亲。恨也好怨也罢,如对其处以极刑,可能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这双儿女。如被害人尚有灵知,恐怕也不愿意看到这种局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考虑了上述意见,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其福虽论罪当杀,但鉴于亲属间犯罪,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是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存留和人身自由。为了认真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在开庭前,必须做到吃透案情,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掌握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可酌定考虑的各种情节,针对起诉意见,提出有根有据、有力有节、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说服法官予以采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让法律之光照亮每个角落,让每一个受援人切身体验到法律的公正,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