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向左转弯时,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同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通过对比发现,在十字路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左转弯时靠近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恰恰与对面方向左转弯的机动车相对而行,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如图所示,现行规定非机动车左转弯
应靠近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
为此,建议修改非机动车的上述通行规则,将左转弯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规定为在路口中心点的左侧转弯,并让左转弯的机动车为非机动车让出必要的通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