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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言普法 | 格式条款之维权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1-02-25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知识能力的提高。而在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生活中,在职工作的人们难以有整体充裕的时间去学习提高,往往会购买网课、资料等,充分利用自己碎片化的时间来完成这一目标。

 

在购课过程中,售课方为了保证效率,往往会给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与买方签订课程买卖合同。此时若条款较多或买方未花费相当的精力去研读、卖方疏于解释说明等,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买方造成损失。比如,买方未留意退课条件想要退课时,售课方以合同中写明“不得退课”拒绝退课、退款,此种情形下对买方非常不利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下很好的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中卖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据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了解格式条款的定义,以及提供格式条款方的相关义务,比如其应尽到按对方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等。在其违反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不当的负担时,合同相对方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时候对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提供格式条款方往往较为强势,对买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十分不利。根据上款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悉——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可以视情况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三种解决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此种情形下,提供格式条款方并无特权,甚至对买方作出了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