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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1-03-0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尤为重要,是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十分值得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辨析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础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例如:20201020550分许,吴某无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鲁MX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着渤海二十四路东侧第一车道内由南向北行至1148090号灯杆处,与同车道同向行驶张某驾驶滨州00XXXXX临时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与吴某受伤。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张某向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吕树征律师法律咨询,律师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吴某询问笔录和安徽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该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行走的路线、碰撞的位置、双方车辆接触点分析认为吴某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1、吴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吴某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3、吴某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未采取有效制动和避让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吴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距进行追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

5、张某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当然该条规定的前提是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情况。

本案中根据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分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201020日凌晨550分,该时间段相对人员和车流量甚少,平时车辆通行于长江五路与渤海二十四路车流量本来很少,张某靠右侧第一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结合本案事实综合分析当事人双方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吴某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未采取有效制动和避让措施,未保持安全车距进行追尾的行为,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虽然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最东第一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根据发生事故的时间凌晨550分左右,地段渤海二十四路车流量甚少的情况发生事故,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张某根据吕树征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提请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上级部门复核,上级部门受理后,经过重新分析依法撤销了第37160312020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重新作出了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

 

总之,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正确与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环节,要正确分析案件事实与准确引用法律依据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