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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款项到期后张某一直未偿还,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借条只有是张某一人签字,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债务属于张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最终判决张某、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张某和赵某银行存款5万元。赵某发现银行存款被冻结后,主动与原告李某取得联系,表示如果李某撤诉,其愿意还钱给李某。正是因为这通电话,法院查明赵某作出以其名下存款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赵某对案涉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案涉借款属于张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离婚后夫妻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例频频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在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一,“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支出、子女抚养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