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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言律师修法建议 | 关于取消申请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再审申请前置程序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24

 

《民事诉讼法》于19914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原文及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根据该修正内容,也就增加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再审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不得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该项修正内容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一、《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常认为这种监督应该是全过程的监督,不管生效的原审判决是发生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上述修正内容明显是限制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有违宪法精神。

二、任何权利的实现都要依赖于一定的救济途径,可以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考虑,应尽可能多的赋予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而上述修正内容是明显的限制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的权利,为当事人减少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非常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正常认为,一个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应该能足以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但从现实来看,仍有大量的案件虽然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但最终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后进行了纠正。这也足以说明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能力不足,公平正义审判职能的实现仍需外部力量的推动和影响。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若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待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往往耗时过长,没有一、两年的时间难以完成。即便最终错误的判决结果得到纠正,但原审判决可能早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再想通过执行回转的途径挽回损失已经非常困难,甚至形成损失根本不可挽回的局面。若赋予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抗诉的权利,则会大大的缩短当事人的维权途径,会极大的减少损失。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述规定,取消申请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再审申请前置程序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