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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5日,14岁小女孩全红婵跳水10米台夺冠,就对这个可爱的孩子着了迷,她的跳水动作干净利索、漂亮至极,五跳三满分的成绩创造了10米跳台的新纪录。而“一跳成名天下知”的全红婵及家人也遭遇了“人怕出名”的烦恼。全红婵夺冠后,各路网红和网友们至全红婵家搞直播和观看,严重影响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8月16日,全红婵商标遭抢注又一度登上热搜,截至2021年8月16日,在企查查搜索全红婵商标信息,共搜索到26条商标专利信息,状态均在注册申请中,涉及啤酒饮料、日化用品、办公用品、医药、方便食品、教育娱乐等各品类。
针对上述发生的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2021年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官方微博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先看一下中国奥委会提示全文:
令人欣慰的是,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奥运冠军姓名遭抢注,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中国奥委会的提示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告中认为恶意抢注行为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快速驳回。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允许抢注“全红婵”、“杨倩”等在奥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知名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从而在其后利用运动员知名度在商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牟利,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商标法》第10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中第八项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奥运冠军全红婵等属于公众人物,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抢注全红婵商标构成侵权,同时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商标进行驳回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告中也提到“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商标法》第68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恶意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抢注全红婵商标违反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及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未经授权,抢注奥运冠军姓名商标是违法的,如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正如中国奥委会所提示“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提醒大家:一切行为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