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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言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能否追加委托人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1-02-22

 案件基本情况

 

20111月,甲公司以某置业公司名义与管委会签订《旧村改造项目合同书》,20131月,甲公司又与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建补充协议》。约定管委会委托甲公司代建旧村改造项目,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15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承包给乙公司施工。20116月,乙公司所属分公司与丙(自然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涉案部分工程承包给丙施工。丙施工完毕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丙全部工程款。多次索要未果,20199月,丙将乙公司、甲公司和管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甲公司及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支付工程款。

案件代理情况

 

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接受管委会委托,指派李莉、申海芬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全部情况,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检索查阅了相关案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确立了代理思路。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列管委会为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开言所李莉、申海芬律师讨论案件思路

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连带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管委会的起诉。

管委会与第二被告甲公司之间是委托代建关系,而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起诉管委会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工程为旧村改造项目,也就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规定,管委会委托甲公司代建旧村改造项目,由甲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程项目管理,主持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对该类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能否被追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司法解释制定的冯小光法官《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中的说法,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目前,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是将占建筑市场很大份额的政府工程实行强制的委托代建制度。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宜追加委托人为案件当事人,不宜判令委托人对发包人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也无权以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委托人与代建人就委托代建合同发生的纠纷,也不宜追加承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该观点符合法律原则,合同的相对性一般不能突破,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个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所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列发包人为被告做了特别解释,但该解释不能被任意扩大,扩大到可以列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为被告。《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第12条明确规定: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法律强制实行委托代建,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其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起诉管委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因管委会与甲公司之间系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涉案项目也系安置小区、民生工程,管委会并未从中受益,原告主张管委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对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判决后,管委会没有收到上诉信息,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