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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 郭炳辉律师办理的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10

日前,开言所郭炳辉律师办理的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取得良好辩护效果,这也是郭炳辉律师办理的又一起无罪案件。本案于2023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3年6月初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张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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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嫌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基本案情为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的10日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外伤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

 

 
二、辩护思路
 

郭炳辉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阅卷并走访案发现场,还原事发经过,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认罪认罚,郭炳辉律师尊重张某的意愿和选择,但是从律师独立辩护的角度,郭炳辉律师在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时,认为以在案证据指控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本案存在介入因素,张某的交通事故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介入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或者自然事件,从而引起因果关系可能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介入因素是否阻却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主要考量以下因素:第一,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第二,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本案中,张某驾驶轿车和前方顺行的李某碰撞,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的10日后死亡。本案中的危害结果,既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不排除是介入因素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明)。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是李某的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病变作为介入因素导致其死亡,也有可能是李某在出院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病变作为介入因素导致其死亡。


首先,被害人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病变能够引起因果关系中断。在卷证据证实,被害人已经70多岁,自身一直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胆囊结石等多种病症。若被害人系因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病变导致发生了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是先前的交通事故行为导致其死亡。这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会导致张某先前的交通事故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其次,被害人出院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病变也会引起因果关系中断。在卷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出院情况为:“出院时神志清、精神差,定向力差。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好”。该病例可以证实,被害人李某出院时情况明显好转,其于出院后的10天后死亡,存在因其他原因引起身体病变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如果属于这种情形,此时的死亡结果就属于介入因素所致,也会导致张某先前的交通事故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综上,张某的交通事故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确认不存在被害人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病变、或因其他原因发生病变等能够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张某的交通事故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属于因果关系不明或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认定只是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款可以证实,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并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条件。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这种判断,并不能明确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原因。事故认定书只能说明张某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这一客观情况,被害人是到医院治疗出院后10日后死亡。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不明确的。尽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外伤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结合全案证据,并不能确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是张某的交通事故行为导致。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李某的死因,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在死因不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不明)、证据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解释。

 

三、积极促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为争取不起诉创造条件。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尽管都属于从宽量刑情节,但实际上两者的区别比较大。刑事和解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被害人谅解只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其量刑优惠大于被害人谅解。争取和被害人家属签署《刑事和解协议》将会更好的为不起诉创造条件。

 

在办案过程中,为做好刑事和解,郭炳辉律师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从更同情被害人的角度,阐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真诚愿意和解的意愿,并实事求是地介绍了张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得到了主办检察官认可。最终,在主办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家属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并自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为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条件。

 

在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协调下, 2023年7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案情和相关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三、办案感悟
 

每一起无罪辩护都非常不容易。本案最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得益于检察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落实,得益于主办检察官的担当,同时也体现了辩护律师用个案推动法治的不懈努力。

 

作为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争取判处缓刑,当事人也能接受。但是,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从介入案件之日起,就要在每一个刑事诉讼节点,都要穷尽一切合法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每一个诉讼节点都不能懈怠和放弃。因为,一旦案子到了审判阶段,即使对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也会给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俗称“案底”。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并不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从而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郭炳辉律师在传统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秉承“以工匠心、办精品案”的办案宗旨,追求专业、理性、平和的办案风格,坚持在事实和证据中寻求突破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完美结果,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