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房地产建筑工程>经典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横梁问题案件浅析
发布时间:2019-01-28

   一、纠纷的由来

   2016年,李某某、赵某某等48人分别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48户业主分别向A房地产公司购买A小区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和交付标准等。2018年该房屋交付后,48户业主均以其购买的房屋存在横梁影响其居住心情和生活质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补偿款,我所李莉律师、刘俊利律师接受A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了该案件。

    二、具体案情

(一)原告诉称:2016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格和交付标准,约定2018年5月份交房,当原告收到房子后才发现,被告所交付的房屋竟然出现种种问题,与合同第9页所约定的标准严重不符,特别是在房屋主卧室、次卧室顶上出现了横梁,横梁的位置和宽度、长度直接影响了原告居住的心情和生活质量,横梁也增加了装修难度和费用,电梯的品牌与约定也不符,加上其他种种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房款总额10%的补偿款79374元,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答辩意见:

一、该工程项目系经规划、设计等部门设计审批通过后进行建设且涉案房屋与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一致。

涉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即A小区住宅楼由B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设计,由滨州市规划局审核批准通过后进行建设,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房屋的横梁均为结构梁,是房屋的结构体系,对整体建筑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房屋的施工图系对房屋整体框架进行规划设计,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由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答辩人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与施工图内容完全一致并经验收合格。

二、涉案房屋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使用,原告在交付时并未对横梁提出异议。

2016年9月,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答辩人购买A小区2#住宅楼2单元13层2-1301号房,总价款为793747元整。2018年5月31日,A小区2#住宅楼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已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2018年6月20日,答辩人已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已办理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交付房屋时,答辩人向原告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原告均已签字确认,并签署了《房屋验收交接单》,其交房时未对房屋的横梁等问题提出异议,该房屋已完成交付。

三、合同第9页中并没有关于房屋横梁的约定,原告诉讼理由中所提及的“与合同第9页所约定的标准严重不符”没有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9页的内容系关于房屋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并未对横梁等房屋结构进行约定,且合同中无关于横梁问题的专门条款,双方当事人也未就该事项协商一致设立新的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约定的内容中并没有包括房屋的横梁,且此房屋存在的横梁也并不违反住宅设计的强制性规定。答辩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规违约的事实。

四、涉案房屋中虽然存在横梁,但该横梁系设计要求的承重梁,不存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房设计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标准,原告提出的横梁问题不会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且其观感效果可通过装修、装饰等予以解决。原告主张房屋横梁问题对其生活产生影响并据以要求答辩人补偿的请求无任何依据。

五、原告提及的电梯不存在降低住房品质的问题。

合同中虽然约定的是A电梯,但前期购入的A电梯存在多种问题,故我方将约定的A电梯变更为B电梯,B电梯在安全、质量等综合方面均优于A电梯。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证和质证

1、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显示横梁长度、高度及宽度的照片若干张。

2、我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系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等如何处理的约定。

证据2、《A小区2#住宅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A小区2#住宅楼户型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图是由B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由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盖章确认。

证据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证明:A小区2#住宅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于2016年5月16日经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该工程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证据4、《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8年5月份,A小区2#住宅楼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已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被告完全按照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一致。

证据5、《房屋验收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在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时并未提出关于房屋横梁的异议。

证据6:涉案房屋户型的装修效果照片各1份及设计方案图片1份。证明:根据设计方案图片及实际装修效果照片,表明原告提及的横梁问题可以通过装修、装饰的方式进行美化处理。

证据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及网络信息查询截图件1份。证明:该建设工程项目由A房地产公司委托B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设计,B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具备从事该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证据8:建设单位通知单、公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因我方前期购入的A电梯存在多种问题,电梯安装后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故更换为品质更为优良的B电梯。

证据9:权威网站出具的电梯十大品牌排行榜截图件各1份。

证明:由权威网站十大品牌网、九正建材网、中国排行网、电梯招聘网出具的电梯十大品牌排行榜,证明B电梯在质量、安全等综合方面均优于A电梯。

证据10:A小区住宅楼1#楼、16#楼房屋存在横梁照片及横梁高度标识图各1份。证明:其他楼房也普遍具有横梁结构,以证明横梁对整体建筑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综合庭审情况,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提出横梁问题影响其心情和生活质量而请求判决支付赔偿款于法无据。

原告所谓的横梁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观感效果问题,对于观感效果完全可以通过装饰装修等办法予以处理。同时从审美的角度考虑,任何事物都有缺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设计单位在设计横梁问题时不仅考虑的是观感效果问题,更需要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对于观感效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的依据。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所谓心情和生活质量的影响,这种精神层面的问题,合同法上从来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即原告所主张的精神层面的损失在合同法上于法无据。

2、本案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有违约就有赔偿,没有违约就没有赔偿。

从理论层面来讲,合同的约定有明示的条款和默示的条款,明示条款即我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从未涉及横梁问题,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没有约定也就不存在违约。除了合同明示条款之外还有默示条款,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所确立的应有条款,尽管没有约定也应视为双方默示的条款,对此我方认为凡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法依规设计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结构就应该视为双方默认接受的约定,对此根据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证明我方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也完全符合合同默认条款,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之处。

3、本案另一个核心问题即原告所主张的如实告知问题。对于如实告知问题,在理论上分为主动告知和被动告知,我方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的横梁问题只有在购买人请求告知相关事项的情况下,才产生告知义务,而本案中在签订合同时购买人从未提出要了解房屋结构包括横梁在内这种情况,被告也就当然不存在相应的告知义务。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赔偿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明确客观有用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我方交付的房屋是完全符合并优于国家标准的,原告提出的房屋存在设计瑕疵,其判断标准不在于原告、被告,而在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对此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52条之规定:“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涉案房屋横梁下的净高远高于该标准,可以说原告所质疑的不仅仅是我方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同时其置疑的也是国家标准,对于这个国家标准是否存在缺陷问题不是司法层面能解决的。

5、对于涉案争议的处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做出相关约定,合同第十条约定:在签约之后如果出现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尺寸等变更,购买人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的权利。但这一约定与本案争议有两点差异,第一点是:本案在签约之后没有进行设计变更;第二点是:本案设计的横梁问题的严重程度远低于户型、朝向的变化。尽管有此区别,但我方认为该条款仍可以适用,根据该条款,原告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请求都是违反合同约定。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确无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主张赔偿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但后经双方协商调解,A房地产公司本着友好交易的原则,并出于对48户业主心情的考虑,同意给予该48户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5日,48户业主均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A房地产公司同意免除小户型业主一年物业费(大户型业主为6个月物业费);2、A房地产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该协议签订后,48户业主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做出了准予该48户业主撤诉的民事裁定书。